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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协驻马店市委员会

关于严肃市政协会议纪律的规定

(2010年2月2日政协第二届驻马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

第十四次会议通过)

   第一条 为了改进市政协会风,严肃会议纪律,提高会议质量,增强市政协委员(以下简称委员)、常务委员(以下简称常委)参政议政的实效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及《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严肃省政协会议纪律的规定(试行)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 市政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(以下简称全体会议)、常务委员会议(以下简称常委会议)须提前3天发出通知,委员、常委应提前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,积极出席会议,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。
    第三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,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。需全程请假的,应提前两天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提出,并经秘书长批准,但任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次;会议期间确需部分时间请假的,应提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委员组召集人提出,并经主管会务的会议副秘书长批准。
    第四条 常委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的,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。需全程请假的,应提前两天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提出,并经市政协主席批准,但年度内请假不得超过两次;会议期间确需部分时间请假的,应提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秘书处提出,并经会议秘书长批准。
    第五条 委员、常委出席每次全体会议、常委会议的出席、请假和缺席情况,由市政协办公室向全体委员、常委通报。
    第六条 委员、常委在每届任期内,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全体会议、或累计全程请假次数满3次、或两项合计满3次的,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,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报告市委,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,待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。
    第七条 常委在每届任期内,三次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议、或累计全程请假次数满6次、或两项合计满6次的,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,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报告市委,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,待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。
    第八条 对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,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,特别严重者撤消委员资格。
    第九条 本规定自政协驻马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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